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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大学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
发布日期:2013-12-30   字体:    浏览次数:

一、档案馆馆藏档案分为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两部分。利用方式为查阅、借阅、复制、摘录、咨询等。

二、校内外单位凭介绍信或有效证明,个人凭身份证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,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。对未开放的档案,应经有关部门负责人、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利用;校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本部门形成的未开放档案的,经档案馆同意后可直接利用;学生利用学籍档案,一般应由本人来馆办理,委托他人的,按档案馆有关规定办理。

三、利用涉密档案,需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。涉密档案不办理外借手续,不得复制,不得随意抄录,按保密规定办理。

四、档案的利用,一般只限在阅档室进行,确需借出者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出手续,重要档案当日归还,节假日期间档案应送回档案馆保管。凡需延期使用者,须办理续借手续。因特殊需要,非密级档案借出校门,须经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。

五、凡向学校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,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,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。

六、查阅档案时不准吸烟、喝茶,不得勾画、涂改、增删、抽页、剪裁或污损档案,对损坏档案者,档案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,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。利用档案应按要求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。